美國口述歷史學會:守則與典範實務(四)——典範實務
作者:美國口述歷史學會(OHA)
譯者:張宗坤(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生、台灣勞動歷史與文化學會執行秘書)
本文為美國口述歷史學會2018年公佈的「美國口述歷史學會:守則與典範實務」的一部分,引自美國口述歷史學會(連結)。
口述歷史工作包含事前準備、訪談、保存與取用等四項核心要素。不論口述歷史計畫由一次或數次訪談構成,口述史家都應該在其開始前就仔細地考慮這些要素。這份簡要的文件將說明OHA對如何進行高品質口述歷史訪談的相關準則,[1]文中亦將凸顯某些或能幫助產製具有歷史價值、且符合倫理規範的訪談的實踐方案。
事前準備
1. 第一次執行訪談的訪談者或參與口述訪談計畫的參與者們都應接受訓練,[2]不論他們所從事的計畫是個人研究,抑或為了社區發展,或是執行機關/構的專案。
2. 在事前準備階段,口述史家應該尋覓適於存放計畫所完成的口述史及其他檔案的儲存空間。[3]口述史家在選擇儲存空間時應留意,這個空間符合計畫的目標、有充足的容量保存口述歷史,能夠執行[4]任何已簽署的協議,同時也能讓公眾利用這些口述歷史。
3. 口述史家應廓清適合他們的計畫與他們的敘事者的口述歷史程序。他們應該以OHA守則與典範實務的全部內容為依據,在可能的狀況下,此一程序尚須包含以下內容:取得與證明敘事者的知情同意;可能的話,在口述歷史公開發表前,應讓受訪者有審核的機會;在整段計畫期程中預計發表的時間等。在這個階段,口述史家也應該製作適用於證明整個程序與其相關協議的授權書。
4. 口述史家應基於敘事者經驗與計畫主題的相關性來挑選敘事者,並應同時盡力辨認、涵納更多元不同的聲音。
5. 與潛在敘事者的互動可以相對地簡短,或是涉及多次談話。[5]這個過程多半包含兩個部分:(一)描述整個計畫與程序,並確保敘事者的知情同意,以及(二)進行訪前討論,以協助訪談者準備。不論這些面談拘謹與否,對於建立訪談雙方的良好關係、建立清晰的溝通管道都很重要,這些面談應包含以下元素:
1. 口述歷史希望達成的目標(訪談涉及的主題、研究中的一般問題),及進行訪談的理由。
2. 完整的口述歷史程序說明:包含何時、為何訪談將被記錄;任何有關審核程序的描述;保存與取用的規劃;口述歷史的潛在用途,以及簽署知情同意及其他各類相關的法律表格。
3. 敘事者對於口述歷史的期待:他們希望自訪談程序中移除哪些內容;哪些主題對他們而言深具意義,以及應該問他們哪些問題。
4. 當訪談雙方就訪談進行方式達成協議,應在訪談開始前[6]以正式表格紀錄之。
敘事者們可以在這裡找到更多關於口述訪談的可能內容。
6. 為了提出符合實情的問題,訪談者們應該透過研究一手、二手資料,或者透過與個人及社區的社會參與、非正式的一對一互動,掌握相關的人物、主題與歷史脈絡。
7. 若可能,訪談者們應製作高音質/高畫質的影音紀錄,準確地紀錄敘事者們的訪談,以為未來口述訪談的利用者及長期保存著想。
8. 在進行訪談以前,訪談者應準備一份包含涵蓋主題與一般問題的開放式指南[7]或大綱。訪談者應磨練自己,準備數套鼓勵敘事者針對問題完整闡述的可能訪談策略。(見「訪談」一節以獲得更多資訊)
9. 口述史家應瞭解,他們面對的敘事者並不只是孤立的個人,而是社群中的一員,某些敘事者可能與學術研究者之間存在歷史上的複雜關聯。在規劃一項口述歷史計畫時,建議訪問者思考是否應以正式、組織性的方式與敘事者的社群接觸。口述史家可以選擇開展同時有益於口述歷史計畫與社群本身的參與方案。這些促進社群參與口述歷史程序的方案,應該要包含社群諮詢委員會的設立,辦理分享研究發現的發表會、提供口述歷史的訓練等內容。
訪談
1. 除非口述歷史程序的部分內容包含收集聲景或環境音,否則訪談應儘可能在背景噪音與潛在干擾最小的安靜環境中進行。
2. 訪談者應在每一個訪談環節的開頭錄製開場詞。開場詞應包含背景資訊,例如:[8]
1. 敘事者與受訪者的姓名,必要時可紀錄化名;
2. 該環節時的完整時間(年、月、日);
3. 訪談地點(注意,不要列出個人住址,要寫「某某敘事者住處」);以及
4. 該環節訪談的主題。
3. 訪談雙方應就每一個訪談環節的大致時間長短預先取得共識。不過,考慮到儀器設定上可能發生難以預期的意外,訪談者應對訪談環節可能被裁短、打斷,或在雙方同意下可能延長等等情形預作準備、保持彈性。
4. 在提出開放式問題、積極地聽取敘事者回應後,訪談者應追問後續問題,以取得受訪者額外的澄清、闡述或反思。在提問時,訪談者應記住以下幾點事項:
5. 訪談應依據與敘事者約定的所有事前協議進行,訪談者必須遵守受訪者拒絕討論特定主題、限制(或在特定條件下的)訪談的取用,以及選用化名等相關權益。訪談者在訪談開始前,應對所有敘事者清楚地解釋這些權益,以及這些權益會怎麼執行。
6. 訪談者應盡力在計畫目標與敘事者觀點間取得平衡。透過富有挑戰性且敏銳的提問,訪談者得以完整、敬重地探索合宜的主題,切莫滿足於膚淺的答覆。與此同時,訪談者應鼓勵敘事者以他們自己的風格和語言作答,或者討論他們所關注的議題。
7. 訪談者應做好將提問擴及計畫關注主題以外的準備,以便敘事者可以自在地界定哪些是最相關的話題。
8. 在承認口述歷史對理解過去的重要性,且留意到此一工作所耗費的成本[9]與努力的前提下,訪談者與敘事者應通力合作,盡力為未來的利用者紀錄具有流傳價值的公正資訊。
9. 訪談者最好在訪談完成後就取得已簽署的法律授權書。[10]另亦須留意合作儲存空間規定中的相關守則。
保存
1. 在計畫構思的開端,口述史家、補助機關/構以及檔案儲存空間即應開始為原始錄音/錄像規劃適當的養護與儲存方案。
2. 可能和/或可行時,(不分個人或專案的)口述歷史應儲存在如圖書館或檔案館的儲存空間,這樣的空間應確有長期保存的能力,以及專業有序的保存與取用方式。不論口述歷史最終藏於何處,
1. 訪談的錄音/錄像應根據不同媒介所設定的典藏標準所保存、處理、重製與取用;
2. 應盡可能地全力保存跨平台、非特殊規格形式的電子檔案;
3. 應假定所有媒介皆可能遭淘汰,並對此情形預作規劃。
3. 在將口述歷史交付保存前的過渡期間,口述史家應:
1. 移轉原始錄音/錄像(不論利用任何裝置為之),制作適當份數的冗余數位副本,[11]並在訪談結束後儘速將這些副本存放在不同的實體地點;
2. 將事前準備與研究方法歸檔,歸檔的範圍包含計畫的脈絡與目標,以及口述史家自己的、計畫本身的,以及儲存空間的相關檔案;[12]
3. 組織與保存對應於每一次訪談的相關材料,包含照片、文件,或是其他有關的紀錄,如技術或描述性的後設資料。
取得與利用
1. 為了促進口述訪談錄音/錄像檔案的易得性,檔案館應盡可能提供文字檔案,如抄本、標有可連結到原始錄音/錄像時間戳記的索引,對於訪談內容的細緻描述,或是其他關於內容的導引。
2. 不論任何形式的儲存空間,在負責保存與取用[13]口述歷史訪談時,應:
1. 盡最大可能遵從與訪談者或補助機關/構間事前協議的規定,包含取用的限制或分配的方式;
2. 評估相關文件,例如同意書和/或授權書,若這些文件不存在,應基於善意盡力取得;
3. 以一切可行方式,遵守任何與敘事者事先提出的限制,並應同時釐清可能造成這些限制無法遂行的法律疑義(如傳票、資訊公開要求等);
4. 考慮到敘事者或計劃合作者的期待,準備好各種材料的及時取用管道。
5. 就如何最妥善地描述向公眾開放取得與利用的材料的問題,儘可能地諮詢計畫的參與參與者。
3. 當口述歷史的利用者取得訪談後,應秉持智識上的誠信、所屬學科內最頂尖的專業知能使用之。這意味著:
1. 避免刻板印象、虛假陳述,或是對敘事者所言斷章取義;
2. 盡力保留受訪者觀點的完整性;
3. 基於對訪談的主觀性的認知, 儘可能地查核訪談中作為事實所呈現的資訊;
4. 根據適用學科領域的專業標準,對敘事予以詮釋與脈絡化;
5. 為口述歷史的抄本補足前後文;
6. 列出整份口述歷史出處的引用資訊。
[1] 參考這份文件前,請留意:許多已出版或線上的資源,都可以提供關於如何進行口述歷史訪談的深度介紹。更多相關資源請見Linda Shopes的線上指南,以及Barb Sommer的參考書目(經出版社允許後,取自第三版的《口述歷史手冊》)。
[2] 見OHA的機構與集藏清單、區域性與國際性組織清單。
[3] 不論是專業的檔案機關/構,或是個人的家庭檔案館。請參考用語表的檔案(館)。
[4] 欲知更多關於口述歷史中的法律問題,請見此處。
[5] 或在與潛在敘事者直接接觸前,必須通過多位守門人或代理人的把關。
[6] 儘管許多口述史家偏好在訪談結束後才立即要求簽署各類法律授權書,以利更妥善地解決訪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任何敏感問題。
[7] 同註一。
[8] 開場詞應基於對某些特殊案例的理解而修正,例如針對弱勢族群的訪談,特別是那些可能有受到監控疑慮者,開場詞只要收集最基礎的脈絡資訊即可。
[9] 某個意義上來說,一項計畫的「成本」並不只指財務上的花費,例如為了與社群建立良好的關係,就牽涉到訪談者、計畫管理者和/或計畫成員們情緒勞動的耗費,藉此才能達成理解、獲取信任。
[10] 同註四。
[11] 請見此處:冗余備份。
[12] 請見此處:後設資料。
[13] 請見此處: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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